關于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實行“兩報告一承諾”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若干規定精神,規范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督促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移風易俗,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一)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副科級以上(含副科,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科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下同)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婚喪喜慶事宜包括領導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含直系血親、擬制血親)的婚事、喪事、生日、升學、喬遷新居等事宜。
第四條 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實行“事先報告、作出承諾、事后再報告”的制度(以下簡稱“兩報告一承諾”)。
第五條 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前,要如實填報《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單》(見附件),報告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事由、時間、地點、方式、規模、標準和邀請對象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事前向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書面報告。如操辦喪葬事宜等特殊情況來不及書面報告的,可先口頭報告,并在事后5天內補辦書面報告手續。
第六條 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當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諾:
(一)不大操大辦,不違背報告內容;
(二)不利用職務便利操辦,不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三)不借機斂財,不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參加,不收受上述人員的禮金、禮品;
(四)不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各項操辦費用,不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占用其他公共資源;
(五)帶頭移風易俗,自覺抵制迷信低俗活動,文明節儉辦事。
第七條 領導干部在婚喪喜慶事宜操辦結束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10天內將婚喪喜慶事宜操辦實際情況向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書面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婚喪喜慶事宜具體操辦情況、承諾履行情況、禮金收受情況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婚喪喜慶事宜涉及多個本規定適用對象的,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實行“兩報告一承諾”。
第九條 領導干部對操辦中未能按照規定謝絕和退還的禮金、禮品等財物,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交組織處理。
第十條 對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不按要求報告的,或違背報告內容和承諾操辦的,一經發現,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違反規定收受的禮金、禮品一律收繳。
第十二條 對群眾反映的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行為不制止,或制止、查處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作為年度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對照檢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 全縣副科級以下干部、村(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所在地方、單位和部門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黎川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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